北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返回首页  
家纺趋势.jpg
活动公告 | 会员天地 | 协会简介 | 组织机构 | 协会章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协会
协会章程
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是由家用纺织品行业的生产及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团体简称中国家纺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ome Textile Association,缩写为CHTA。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挥协会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全行业提供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家用纺织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团体的网址:www.dbsdp.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技术进步、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参与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经济政策以及相关法规等方面的研究、制定,并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二)协助政府部门统一协调企业之间、行业与外部之间所发生的生产、经营、价格、质量等方面的关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主导制定行业团体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年度发展报告》;办好本团体会刊《家纺时代》和本团体网站中家纺官网及官方新媒体平台,做好行业宣传工作,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四)发布家用纺织品流行趋势,指导行业企业新产品研发生产,引领家纺设计新时尚;
  (五)搭建产学研交流平台,组织行业有关业务的咨询、论证、生产技术和经验总结、推广、交流,为我国家纺行业科技贡献率的提高提供人才、技术支持;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行业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相关工作、承担行业设计人才的培训和鉴定认证工作,组织行业内部技术练兵和操作比武、设计大赛等活动,为企业培训专业人才,提高全行业职工科学技术和业务水平;
  (七)组织举办本行业各类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相关推介会、交易会、展览、展示会,推动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经济效益的提高;
  (八)积极推进行业外交,搭建开放型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深化国际服务贸易创新。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记录;
  (二)从事家用纺织品行业或相关上下游产业的企事业单位;
  (三)履行相应义务,维护本团体名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时交纳会费。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简介;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密切联系,按时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
  (七)内部重大变更及时通报本团体。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团体领取薪酬。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社会责任感;
  (二)企业归属于家纺行业,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三)经营状况良好,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四)热心行业工作,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38名,秘书长1名。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团体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团体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12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文章  
 
最新公告
友情链接  
| 协会简介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隐私权申明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版权所有: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Copyright©2012China home textile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十层 电话:010-010-85229322   E-mail:service@hometexmail.cn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980号   京ICP备12044575号-1